2016年牡丹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发布时间:2021-01-07 13: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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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了调整规范,具体标准如下:
一、月缴存基数标准
上限:在职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是按照牡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市区为4574.08元×3=13722.25元,以此类推,海林市9938.50元,东宁市为11630.25元,宁安市为10405.00元,穆棱市为10661.00元,林口县为11355.25元。
下限:在职职工月缴存基数(月最低工资)下限是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区为1270元,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市为1120元,林口县为1030元。
二、月缴存额标准
上限:在职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市区为13722.25元×(单位比例12%+个人比例12%)=3293.34元,以此类推,海林市2385.24元,东宁市为2791.26元,宁安市为2497.20元,穆棱市为2558.64元,林口县为2725.26元。
下限:在职职工月缴存额(月最低工资)下限是按照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区为1270元×(单位比例5%+个人比例5%)=127元,以此类推海林市、宁安市、东宁市、穆棱市为112元,林口县为103元。
缴存基数未达到上限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上调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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