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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房产证上加女儿名字贷款买房遭拒成被告-【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0:40:31 阅读: 来源:锯床厂家

新华网

如今,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因各种原因将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甚至直接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来,“娃娃房”的好处很多,可以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等。

浙江宁波的一对夫妇就在购买二手房时将未成年女儿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结果不但在贷款时被少批贷27万元,需要额外自筹,还被中介告上法庭。近日,宁波镇海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花百万购学区房 听信中介话房产证加女儿名

2014年8月,为方便5岁的女儿读书,邓某夫妇花123万元通过中介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约定首付款50万元,剩下的73万元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商定中介费为7千元。

后来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夫妻俩曾咨询中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对公积金贷款有无影响?中介回复“没有影响”。于是,他们便把女儿的名字写在了房产证上,登记份额为女儿占40%,夫妻二人各占30%。

然而,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夫妻俩却被告知,因未成年人是房屋的共有人,所以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对此,中介表示他们也没有办法,并退还了邓先生预先交的4000元中介费。

公积金贷款金额少27万 还被中介告上法庭

后经多方协调,房管中心同意给邓先生办理公积金贷款,但只能贷款46万元。邓先生女儿所占40%份额部分仍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且在邓先生女儿年满18周岁之前,房屋中这40%的份额不能处置。

为筹措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27万元,邓先生只得再去申请商业贷款。而此时,中介却把夫妻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邓先生支付双倍中介费共计1.4万元。夫妻两人觉得气愤,于是提出反诉,让中介机构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认定中介违约 判赔客户2000元

宁波镇海法院认定,使用公积金贷款73万元是房屋中介合同的重要内容,中介机构有义务向购房人提供真实的有关公积金贷款的相应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向邓某夫妇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致使二人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减少为46万元,中介机构构成违约,无权主张中介费,并应赔偿邓某夫妇由此产生的损失,酌定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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